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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宣义理事长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科学发展务虚会上的讲话
来源: 作者:office
同志们:
这次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科学发展务虚会是基金会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会议。大家围绕如何把基金会做大做强做优这个中心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热烈讨论,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各位副理事长的意见,站立点高,朴实中肯,饱含深情,给我们很多启示。这是一次“诸葛亮”会,是一次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互相启发的会。通过这次会议,破解了难题,打开了思路,开阔了视野,使人似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这次务虚会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历史上是个创举,必将对基金会的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援助是在民生问题上为老百姓服务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某些特定当事人免费或减费提供法律服务,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性法律制度。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民主与法制健全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象征。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在英格兰,自1495年起即承认穷人享有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权利。19世纪中叶以后,世界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的福利国家进一步以社会为本位,为实现公民之间的平等,强调当事人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些措施促成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的新发展。由于各国的历史条件、社会条件和经济实力不同,在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立法规定以及援助方式、对象和条件等方面,也不尽相同。英国和美国基本属于一种类型,丹麦和瑞典是另一个类型。前者援助的对象是社会地位低下的特定阶层,组织上的私人色彩比较浓厚。后者将法律援助纳入国家的福利制度,由国家统一实施,法律援助的社会化程度得到了很大提高,国家责任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律师制度的建立及其在司法体系中地位的确立和作用的发挥,法律援助虽然没有作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建立,但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内容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我国于1994年正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随后,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由于我国贫困人口较多,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仅靠政府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经费缺口较大,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和参与。所以,《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成立的。十多年来,在司法部的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和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在艰难中起步,在风雨中前行,取得了卓著成绩,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2008年,被评为AAAA级社会组织。2010年,被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大家比较关注北非、西亚和中东的局势。去年底以来,这些地区20多个国家发生了动乱,有的甚至政权倒台,有的陷入了内战。分析他们社会动荡的原因,不外是长期积累的矛盾得不到解决;就业问题、住房问题、腐败问题突然爆发;处置中措施失当。最基础的东西还是民生,就是老百姓的事情没有办好。用中国的话说,是“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中央十分关注民生,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今年3月闭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三个关键点:主题是又好又快地发展,主线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是关注民生。法律援助就是从法律上关注民生,在民生上为老百姓服务。民生问题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法律援助是能够在民生问题上为老百姓提供物质和精神双重抚慰的一项司法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工作关系民生,关系稳定,关系全局,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我们为贫弱群体的利益奋斗,就是在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奋斗;为法律援助事业做贡献,就是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为民生服务,就是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工作做好,使它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二、为公益慈善事业无私奉献是高尚的情怀
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事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就是在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公益慈善事业是一种有益于人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是在政府的倡导或帮助、扶持下,由民间团体和个人自愿组织,对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实施救助的一种不求回报、无私奉献的事业。公益慈善事业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实现形式。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倡行与发展慈善事业的国家。一是慈善思想源远流长。先秦诸子百家与随后的儒家、道家和佛家等对慈善都有过精辟的论述。譬如,儒家讲“仁爱”,道家讲“积德”, 墨家讲“兼爱”,佛家讲“慈悲”。各流各派虽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义理相近,都蕴含着救人济世、福利为民以及人类共通的人道理念和道德准则。二是慈善活动与政府关系密切。从历史上看,许多慈善活动都是在官方的主导下进行的。为此,政府还特别制定了慈善制度和设置了慈善机构。譬如,隋唐时期的仓禀制度,两宋时期的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和惠民药局,明清时期的养济院和普济堂等。目前,我国的大型基金会大多是官办的。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5A级的社会组织,都是官方主导的,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是这样。三是近代慈善事业在激烈跌宕的社会变迁中发展起来。受西方影响,中国传统的慈善事业由旧趋新,兼纳中西,顺应时代要求,具有了崭新的内涵。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很快。根据民政部的统计,2009年我国已经有基金会1829家(其中,公募基金会1029家,非公募基金会800家)。
19世纪美国钢铁帝国的制造者卡内基曾经富可敌国。为了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他不顾一切,但却在事业如日中天之际将家产悉数捐出。卡内基有一句名言:“带着巨富死去的人,是耻辱的。”他在自传中写道:“有一个问题是我永远不会去考虑的:我献身慈善事业,能得到什么好处?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是:让养老金名单上的朋友过上幸福的生活就是对我最大的回报。”公益慈善的理念,在世界各国都是相通的。回想我国2008年发生的汶川地震,大地颤抖,山河移位,满目疮痍,人民遭受的苦难至今历历在目。大灾面前有大爱,幸而有公益慈善的力量给灾区幸存的人们带来无限希望。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抗震救灾捐款659.96亿元。
古今中外公益慈善的历史,使我们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公益慈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孔子的“仁者爱人”、孟子的“仁者无敌”以及许多先贤们济世救人的思想,放射着公益慈善的光辉。在中国,民间有威望的人,多是胸怀大志,仗义疏财的开明之士。第二,公益慈善是人道主义的重要表现。医院的救死扶伤,敌对双方不杀不虐待俘虏,是人道主义。从法律上扶弱济贫,同样是人道主义。第三,公益慈善是追求公平正义的非凡之举。贫富不均,贫富悬殊,历来是造成社会动荡的重要诱因,甚至是“定时炸弹”。法律援助在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及时缩小贫富悬殊的鸿沟,无疑是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所做出的非凡之举。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公益慈善是传统的道德,是高尚的情怀,也是共产主义的思想光辉。从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事业,即公益慈善事业,是十分荣幸的,我们义无反顾。我们的理事长们为党和人民工作奋斗了几十年,都是退休的或者退居二线的老同志。为了中国的法律援助基金事业,他们毅然义务出山,奉献余热和智慧。他们这种高尚的公益慈善情怀,必将感动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们。
三、同心协力促进基金会科学发展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有两大任务:一是筹集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二是做好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基金会,就要在完成这两大任务上下功夫。彩票公益金项目是工作推着人走,把钱按计划、按时间花好,不出问题,就圆满完成了任务。筹资则需要人推着工作走,我们越积极主动,筹集的社会资金就越多,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支持和贡献就越大,反之,支持和贡献就小,甚至基金会的生存都成问题。所以,对基金会来说,筹资始终是头等大事,根本任务。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当前,我们面临的筹资形势是比较严峻的。一是社会各界对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还不甚了解。由于我会的宗旨和目的是服务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社会关注度、社会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还有一定的差距,吸引社会资金的能力相对较弱。二是法律援助是公益慈善的观念还未深入人心。社会大众一般认为直接的扶贫济困才是慈善事业,对法律援助事业也是公益慈善缺乏认识。三是政策上还有一些局限。国有企业捐赠受到一些约束。不少大型民营企业纷纷成立自己的基金会,肥水不流外人田。四是我们理事会是一个新班子、新团队。理事会成员来自四面八方,各个领域,对基金会及法律援助工作还不够熟悉,互相之间还不太了解。筹集资金是基金会的硬任务。面对上面这些现实的困境,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广开渠道,在筹资的理念、政策和筹资的方式、奖励的方法等方面,都要更新观念。“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在筹资问题上,同样要坚持邓小平理论。
(二)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工作,没有什么名利可图。我们的理事们不说工资福利,连补贴也没有,却为这份事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还要贡献出自己的社会资源,完全是“义务劳动”。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也不高,比较清苦,但不缺少工作的热情和激情。我们做事的动力来源于哪里?来源无私奉献精神,也就是连美国人都推崇和学习的雷锋精神。要像雷锋那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
(三)充分发挥优势。基金会要开创新局面,关键在于理事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肩负着推进基金会发展的重要责任,承担着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使命。大多理事及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都是各行各业、各相关领域的领军人物,掌握着丰富的资源和相当的权力,在理事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的理事长们来自中央有关部委和武警总部,是共和国的部长,有着深厚的资历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是理事会的核心和中坚,担负着谋划、协调和推进基金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任。我们荣幸地邀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全国政协副主席李兆焯,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光英、顾秀莲,全国政协原副主席张思卿和司法部原副部长、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张秀夫同志,担任第三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这些领导同志德高望重,经验丰富,对法律援助基金事业十分热心。5月初,基金会组织了第一、二、三届理事会领导联谊活动,李建国、顾秀莲,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等领导同志,莅临活动。新老同志欢聚一堂,共叙基金会成长历程,共话基金会发展远景,气氛非常热烈,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历史上的创举。我们相信,有众多领导同志的关爱和支持,有全体理事、监事的共同努力,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事业一定会取得新的辉煌和更大的进步。
(四)认真履行职责。各位理事、监事参与到中国法律援助事业之中,不仅代表个人,更代表组织。我们都要不辱使命,认清自己肩负的职责,认真履行职责,做筹集资金的带头人。特别是来自国有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的理事,是经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推荐的热心公益的行业代表,所代表的企业是在慈善事业中勇于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模范。你们既是基金会的理事成员单位,也是促进基金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与基金会荣辱与共。建议将支持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资工作列入企业的年度公益计划。国企单位的代表每年能不能捐200到300万元人民币?民企单位的代表每年能不能捐100到200万元人民币?总之,不管国企、民企,捐的越多越好。
(五)切实加强集体领导。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集体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为了更好地发挥理事会领导作用,我们要加强理事会成员之间的沟通联络,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为此,我提议健全建立三项会议制度。一是理事会会议制度。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我们基金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讨论决策基金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审议基金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二是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正副理事长出席,共同商讨基金会的重要决策和重要活动。三是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每周召开一次,研究贯彻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精神的具体措施,检查落实情况。基金会秘书处要切实为理事会搞好服务。比如,基金会有国内各个学科领域的知名法学专家参与支持成立的法学专家委员会,在理事成员单位遇到重大法律问题时,秘书处要及时组织法学家们提供论证和建议。在前几天的一次会议上,我对秘书处的同志提出了如下要求:追求崇高,无私奉献,放下架子,扑下身子,不怕碰钉子,不怕丢面子,忍苦耐劳,忍辱负重,做基金会的孺子牛。总之,理事会的每个成员都是基金会的主人,基金会的发展与每个理事息息相关。我们要紧密地团结起来,在巩固中发展,在继承中创新,把基金会做大做强做优,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